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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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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171项)(2015年版)
双台子区具有便民服务事项部门25个(区本级20个,垂直管理部门5个);共有便民服务事项171项(区本级126项,垂直管理部门44项)。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备注
及依据
1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初审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2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初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3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民族成分变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公民个人 初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中、高考升学降分录取资格审批   【地方性法规】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1年5月25日修正) 公民个人  
第十九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档分数线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降分标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分标准照顾录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加分幅度上限照顾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统一出具证明文件;报考其他类学校,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5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   【规范性文件】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行政机关、法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6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7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行市场调节价及列为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到指定的价格管理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做到亮证收费。
8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区教育局 社会组织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9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章第十三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10 双台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2005]1088号) 企业 初审
第四条:“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注:区经信局只负责初审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下放权限
11 双台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87号) 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12 双台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初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8号) 企业 初审
兴隆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第三款:食盐批发经营与其他商品批发经营分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专营批发公司逐级审核,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重新核发其食盐专营批发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13 双台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省级科普基地审核推荐   【规范性文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兴隆台区 第二条第三款: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局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14 双台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初审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区财政局、区国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 初审
兴隆台区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科学技术局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15 区民政局 乡(镇)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   【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1995年6月29日施行) 社会组织  
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墓地,由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建设骨灰堂,由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16 区民政局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08]15号) 企业  
第五条: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
17 区民政局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 企业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18 区民政局 居民低保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 公民个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19 区民政局 孤儿身份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010年11月16日执行) 街道(镇)、社区(村) 公民个人  
第一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0 区民政局 县(区)道路、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21 区司法局 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变更审批   【规范性文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罪犯  
22 区司法局 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颁布)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事业单位 初审
23 区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民个人 初审
24 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规章】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1996年10月25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社会组织 初审
25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公民个人 初审
26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注册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十一条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 初审
27 区财政局 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审批   【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收费单位首次购领收费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复印件,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申请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领证”。收费单位凭证购领收费票据。
28 区财政局 区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查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49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
2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7号) 区财政局 企业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递交的培训补贴申请、开展培训情况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登记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 公民个人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
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进行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用工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企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二条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第四条 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3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资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行政机关  
第九条: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3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认定后,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4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4号) 公民个人  
第四条 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盘锦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盘人社发[2011]77号)
第四条 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局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3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带头人认定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 公民个人    
第三章 第五条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 区财政局、承办贷款银行 公民个人、企业  
第二章、第四条 借款个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3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 公民个人  
第十四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3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关于实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67号) 公民个人  
第二条 审核认定程序:(3)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于每月24日前将通过审核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同时抄送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辖区内劳务派遣组织备案   【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  
第一章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7]41号) 公民个人、企业 初审
第六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
4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 公民个人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进行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4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墙改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企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下放权限
4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管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企业、个人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客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装箱中转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客货运停车场经营、商品车发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培训等。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8〕75号)
第四条 需要办理道路运输业备案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备:
(七)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向设立地的运管机构报备。
4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审批   【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公民个人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质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 8号) 下放权限
4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新成立注册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   【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颁布) 企业 初审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下放权限
4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困家庭住房补贴复审   【规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颁布) 区民政局 公民个人 初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盘政发[2007]15号)
第九条 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会同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统计后报市房改办。
4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复审   【规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颁布) 区民政局 公民个人 初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办发[2009]111号)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下放权限
48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颁布)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质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 8号) 下放权限
49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拆装单位备案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企业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自购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牿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 下放权限
5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企业  
第十二条 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规范文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2003]130号) 企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规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房〔2009〕274号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所在街道、社区 社会组织  
5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   【规章】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 )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企业 初审
【规范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质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 8号)
下放权限
5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2]25号,2012年4月24日颁布)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 初审
【规章】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13年8月15日颁布)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
业。
【规范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 32号) 下放权限
5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颁布) 第三章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规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社会组织
(一)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5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气发〔2013〕30号) 企业  
第四条 省、市、县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工作。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58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超限高层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审查   【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59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行政审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6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规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企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6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规章】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2013年1月14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6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备案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部令,2013年4月27日日颁布) 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颁布) 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下放权限
6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实行)》(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1日颁布) 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
6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规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企业  
第十三条第(三)款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三)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6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7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68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工程建设审批初审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公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初审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13年8月15日颁布)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9 区环境保护局 辖区内市本级以下企业排污总量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1]21号) 企业  
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环保部门应当先进行总量指标审核。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总量指标由省环保部门审核。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总量指标由市环保部门规定审核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发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
下放权限
70 区农村经济局 大中型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2012年2月1日起颁布) 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五)进行胚胎移植的;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71 区农村经济局 《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正)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72 区农村经济局 《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1998年7月31日颁布) 公民个人、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第一款 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 企业
73 区农村经济局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楂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74 区农村经济局 《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75 区农村经济局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76 区农村经济局 渔业船舶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8号,2013年1月1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77 区农村经济局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审核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4月11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初审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78 区农村经济局 申报绿色食品审核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6号,2012年10月1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初审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79 区农村经济局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颁布)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80 区农村经济局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75号) 区财政局 企业、社会组织 初审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各市(县)供销社、财政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所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市政府下放
81 区农村经济局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通过) 企业 初审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办[2013]10号)。
82 区农村经济局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自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83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   【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第2号,2005年10月01日实施) 企业  
(旅游局) 审批 第二章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84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企业  
(旅游局) 第三条第一款 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定的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85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公民个人、企业  
(旅游局) 第二章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86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7年05月01日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  
(旅游局) 第二章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87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规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2004年7月27日发布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88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国家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   【规范性文件】《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竞字[1999]153号) 公民个人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89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9号,1993年12月4日颁布) 公民个人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90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行政法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91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安装业务审核   【规章】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92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规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2004年9月20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93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实施) 社会组织  
审批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权限下放。
94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  
第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实地核查,批准合格后,准发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权限下放。
95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置射线装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96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   【规章】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施行) 街道(镇) 社区(村) 公民个人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97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2001年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企业、  
事业单位
9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修正) 公民个人、企业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9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电子副本)核发   【规章】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2008年11月11日颁布)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2009〕58号)
100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除外)   【规章】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2009年3月19日) 企业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1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颁布) 企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102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法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颁布) 企业  
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103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颁布) 企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104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审核   【规章】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2011年12月15日修正)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规章】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6]54号)
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5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区辽河局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八条“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三)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规章】《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06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规章】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07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河道内建设、扩大排污口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二)建设和扩大排污口。”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08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09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五十九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0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一)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1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土地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四)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2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九)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3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对河道不利影响活动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五)挖砂、采石、取土、淘金以及爆破、钻探、打井;(六)开采地下资源。”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4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八)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
第八条“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5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6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及水土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施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三)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7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8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七)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根据《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19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法》(国务院国发31号,1988年6月1日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初审
第十三条 “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20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600元以内项目审批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3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第一款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21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除外)任职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辽金办发[2011]22号) 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和省外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委托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省内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按要求将核准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下放权限
122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 企业 初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123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发〔2010〕7号) 企业 初审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向拟注册地省、市政府金融办和外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还需向所在地市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条第二款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下放权限
124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711号) 企业 初审
第十条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下放权限
125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公民个人、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26 区残疾人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民个人 初审
联合会 第210项规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属地方残联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及省政府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通知》(盘政发[2013]9号)。
127 区残疾人 《残疾人证》核发初审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残联发[2008]10号) 公民个人 初审
联合会 第四条:县级残联:1、受理本辖区内残疾人办证申请;2、指定、组织医疗机构评残 3、填、发残疾人证;4、向市级残联报审; 5、负责本级残疾人档案管理。市级残联:1、审核县级残联所报送资料;2、承担批准责任(加盖钢印)3、负责本级残疾人档案管理; 4、检查监督所属县残联办证工作。
  盘残联字[2009]8号 关于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128 市规划局双台子区分局 辖区内《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建发[2000]128号)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技术档案。……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
129 区公安分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令,1994年1月25日实施) 公民个人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130 区公安分局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备案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令,2006年3月1日实行)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131 市国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备案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2005年7月1日施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资源局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双台子分局  
132 市国土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区人民政府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资源局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双台子分局  
133 市国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第42号令,2008年11月12日修订)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资源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双台子分局  
134 市国土 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征用的组织初审、组卷报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街道(镇)、社区(村)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初审
资源局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双台子分局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135 区国家税务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1号,2009年1月1日施行) 纳税人  
第23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136 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纳税人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37 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纳税人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38 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纳税人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139 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纳税人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140 区国家税务局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纳税人  
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41 区国家税务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  
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42 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纳税人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143 区国家税务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纳税人  
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44 区国家税务局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45 区地方税务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施行) 纳税人  
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00号令,2011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146 区地方税务局 特殊群体或地区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 纳税人  
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规章】《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11年2月20日施行)
第六条: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47 区地方税务局 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纳税人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148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49 区地方税务局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0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待弥补亏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1 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弥补亏损   【规范性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纳税人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2 区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纳税人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153 区地方税务局 外籍人员临时离境可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81]第066号) 仅适合非居民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经过本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待返华后,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154 区地方税务局 随军家属就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纳税人  
第一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第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55 区地方税务局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  
156 区地方税务局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纳税人  
第一条: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57 区地方税务局 军工企业军品科研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 区财政部门 纳税人  
第三条 : 三、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158 区地方税务局 见义勇为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纳税人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9 区地方税务局 向居民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纳税人  
第二条: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0 区地方税务局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纳税人  
第一条第一款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一款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第一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61 区地方税务局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公告〔2014〕1号) 纳税人  
第一条:关于减免年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162 区地方税务局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2009年1月1日施行) 纳税人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规范性文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63 区地方税务局 支持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政策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纳税人  
一、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经营  1、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配套建造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转让旧房作廉租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者购买住房作为廉租、经济适用房源的,免征契税。  6、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7、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租赁市场 1、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租、承租住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3、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  4、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租金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64 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临时用工税前扣除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 纳税人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批准的临时劳动用工支出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65 区地方税务局 高校学生公寓、食堂税收政策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纳税人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6 区地方税务局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 纳税人  
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67 区地方税务局 注销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纳税人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68 区地方税务局 外出临时经营报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69 区地方税务局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170 区地方税务局 财产损失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下放权限
171 区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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