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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台子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 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双区政办发〔2015〕58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
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发〔2009〕111号)、《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建局双台子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双区政办发〔2013〕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分配职责与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材料收集、入户走访、调查核实及初审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员的低保情况进行认定。
    (三)区住建局根据《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建局双台子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双区政办发〔2013〕29号)文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廉租住房分配工作。
    (四)区经投公司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并与区住建局签订移交协议,负责廉租住房维修。区住建局负责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负责入住前的验房、收缴房租费、领取钥匙等工作。
    (五)区信访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分配过程中保障对象的信访稳定工作。
    (六)双台子公安分局负责廉租住房分配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二、廉租住房租金收缴与管理
    (一)区住建局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收缴廉租住房年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按年度交付。
    (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四)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等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使用与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四)廉租住房在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用支出管理。
    (五)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梯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六)物业管理纳入城市之星小区物业统一管理。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由承租人承担。
    (七)由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廉租住户家庭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巡查,承租人必须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且有违规行为的,取消保障资格。
    四、廉租住房退出与管理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建局核准,报区政府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私有产权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取消后,区住建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租通知》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凡是取消资格的保障家庭,给予其1个月的过渡期。如果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权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的20倍收缴,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四)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区住建局管理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验收,办理退房手续。
    (五)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所租廉租住房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强制清退。
    五、廉租住房监督与管理
    (一)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二)区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使用进行审计。
    (三)区监察局对廉租住房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区住建局,于2015年7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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