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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703

 

 
 
 
 
 
 
双区教字〔2016〕43号
 
 
全区各公办幼儿园:
现将《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双台子区教育局
                      2016年6月30日
 
 
 
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全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盘政发〔2015〕40号)《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盘教通〔2016〕11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切实做好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利用公办幼儿园资源,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㈠属地划分原则
1.坚持就近就便原则,由教育局组织对居住在公办幼儿园周边区域的学前三年适龄幼儿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具体幼儿人数划分学区范围。
㈡批次录取原则
幼儿园根据幼儿报名条件设定批次录取顺序,当同一批次报名的幼儿人数少于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时,幼儿园应如数录取;当某一批次报名的幼儿人数超过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时,由幼儿园采用随机派位方式产生录取名额,此过程应面向社会予以公开。
㈢公开透明原则
各幼儿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园招生工作信息,招生过程的关键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及家长代表进行监督,切实保证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㈣免试入园原则
各幼儿园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或测试。
㈤坚持辖区内低保及贫困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原则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贫困家庭待遇、低保边缘户家庭待遇的幼儿可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
三、工作程序
㈠制定招生方案,加强管理和指导
公办幼儿园要认真学习、贯彻《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园实际,组织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订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上报区教育局。
㈡公示招生信息,建立备案制度
各幼儿园要通过网站、幼儿园门前或所在社区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时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园的招生咨询电话。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边缘户待遇家庭的幼儿可不受居住地限制,优先选择进入公办幼儿园,此政策与招生相关事宜同步公布。各园招生计划每年6月份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㈢执行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
各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制定的《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不得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招生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入园测试;不得违规收取与入园有关的任何费用。
四、几点要求
㈠加强过程监管,增强服务意识
教育局通过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检查与监管,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接收幼儿。幼儿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园信息,为幼儿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招生宣传、政策指引、资格审核和入园登记等招生工作。
㈡公开幼儿园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文件精神,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㈢严格招生纪律,维护招生公平
各幼儿园要按照《双台子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细则,对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件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㈣未经区教育局许可自行招生或不具备招生基本条件的幼儿园一律禁止招生。
㈤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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