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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644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669
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66463   组织机构代码: 57094546-0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海生  
我局于 2016  8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催化剂再生项目多建一条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碱池底泥未入危废库;3、没有大气污染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多建的一条生产线停止生产运行;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2、依法报批多建的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碱池底泥移入危险废物库:4、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业废气,并将监测数据存档备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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