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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445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39
盘锦中泓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2000007854         组织机构代码证:05569302-7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东方   
我局于 2016  7 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进行试生产:2、厂区有无组织排放气体产生异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3、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且未与有资质的厂家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4、未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十三 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十八条第二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1、停止生产;2、采取措施停止和消除无组织排放气体;3、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并与有资质的厂家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4、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5、完成以上整改后,立即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7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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