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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医院--双环责改字〔2017〕21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569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21
盘山县人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地址:        双台子区红旗街道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永勋  
我局于 2017  4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式运营3、医疗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地下污水管网4、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标识;5、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未安装空调和监控设备。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二和五十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七十五条第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1、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建设环保专家审查认可和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停止向地下污水管网排放医疗废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产生的医疗废水并签订协议;3、按规范设置医疗废物标识;4、按规范在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安装空调和监控等设备。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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