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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锦利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403

 

双环罚字[ 2016]第 05
当事人名称):盘锦利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徐成栋        地址:双台子区双盛街道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08082    组织机构代码  78160519-1  
调查机构:  双台子区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6年5月12日-5月13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1.“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和粉煤灰分选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式生产;2、厂区堆料未密闭贮存也没有围挡,对周边环境产生扬尘污染。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6]05号)。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6]05号法律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我局经过研究和核实,于201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回复,认为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否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认定依据,我局未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产;
2、 责令清除厂区露天料堆,将粉煤灰及炉渣贮存在全封闭的灰库和渣库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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