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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次数:529

 

为全面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原则
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4、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由双台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国资局出资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党组管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区国资局审核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企业主要责任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核定。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预发。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区国资局核定并经区政府批准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适度拉开差距。相关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备案。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3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在企业负责人任期期满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备案。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企业负责人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
(一)统筹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及待遇支付最高水平不得超过参与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对职业经理人薪酬的约定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区国资局备案。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要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试产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四、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对企业的监督与要求
企业要严格按照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的薪酬分配方案兑现本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报区国资局备案后执行,并统一抄送驻本企业监事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自主决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加强和改进集团总部以及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水平双重调控。
(二)对被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规范与要求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及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于原单位,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其他收入。
企业负责人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局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区国资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企业监事会、纪委、区国资局等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每年按规定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的薪酬方案如实披露薪酬。未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信息。
五、其它相关事项
区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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