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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生态种畜场-- 双环责改字〔2017〕35号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次数:695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35
盘山县生态种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122E53651319Y
法定代表人:    李树继   地址:   双台子区统一镇
我局于 2017 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禁养区内建设经营规模养猪场;2、建设规模养猪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一十二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和三十八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1、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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