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次数:7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双台子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双台子区重点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和经理层成员,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双台子区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5.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4.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2.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新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 应当经过区委组织部或区国资局认可的相关培训, 未参加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六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凡有违反《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职数任期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责任务,科学、规范、高效运作。
第九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 合理确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职数。
1.党委会。职数为5人,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其他党委委员3人。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职数为5人,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其他董事3人(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各1人)。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3.经理层。职数为3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依据相关规定配备管理。企业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纪委书记除外),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7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经理层成员任期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同步,每届任期三年;党委、纪委领导人员的任期管理按《党章》规定执行。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按期换届,其成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其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任期。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向区委、区政府任前报批,不得取酬。未经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兼职。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可以试行市场化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企业纪委书记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四条 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第十五条 任用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1、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委任命或提名(市场化选聘的除外),区国资局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其他五个功能板块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政府党组提名(市场化选聘的除外),区国资局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报区委备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比照区委常委会管理的区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管理、监督、使用。
2、对于竞争类国有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可以试行市场化选聘方式,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市场化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选聘,选聘结果需报区委、区政府备案,选聘人员由企业董事会管理。企业不得超职数选聘经理层成员。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国家党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参公、事业)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的一般程序:
    (一)组织选拔 :
1.人选酝酿;
2.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意见;
5.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6.讨论决定;
7.公示;
8.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二)公开招聘:
1.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6.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意见;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公示;
10、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三)竞争上岗:
1.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4.民主测评;
5.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
7.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意见;
8.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9.讨论决定;
10、公示;
11、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的组织考察程序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四个必”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考核。企业纪委书记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突出考核评价其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突出考核评价其素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以企业科学发展实际成效为基本依据,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局负责,将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纳入全区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中,规范并加大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力度。
第二十七条 由区国资局负责,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人才库,面向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做好符合需要的各类企业领导人才储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七章 激励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等构成。薪酬水平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企业经营规模、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目标情况等因素确定。 薪酬方案由企业制定,经总公司复核报国资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或为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可由区国资局报请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内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党内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推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坚持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用人失察失误、违反工作规程、 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利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鼓励国资国企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事项,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调任、退休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1、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2、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3、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4、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九条 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条 调任。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调任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调任、退休事宜,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