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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013号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475

 当事人:张艳(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经营者)

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锦湖花园小区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92211102MA0U7TUP72: 辽DB4270217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艳       性别:女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日常检查,发现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17年11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此案。

2017年11月2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检查,通过对该药店电脑销售记录查询发现2017年11月2日销售了1盒去痛片,执法人员未发现去痛片的处方。据当事人称是11月2日早上刚开门就有人来买去痛片,经营者张艳由于照顾刚出生的孩子,所以在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以每盒1元的价格销售了。执法人员在2017年9月26日,对该药房检查时发现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与其警告,并且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盘双药责改字(2017)006号》,立即改正其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该单位经营者张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张艳(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2017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药罚先告{2017}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以本局认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对张艳(双台子区益福堂大药房经营者)作以下处罚:

罚款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 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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