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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845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要求,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并于7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电网企业加强配合,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底、820日、12月底前上报本地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有关情况(详情见附件二)和落实清费政策情况(详情见附件三),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

省局将于8月底前对各地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工作。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2、市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统计表(略)

      3、市落实清费政策统计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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