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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继刚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858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食处    字〔   2018       034   

                                                      

关于孙继刚(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者)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孙继刚 职务:经营者 民族:汉 身份证号: 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地址:XXXXXXX

(案件来源)

2018年 15 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反馈信息,有四个孩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购买了4瓶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已经超出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515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年 15 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反馈信息,有四个孩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购买了4瓶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已经超出保质期。

(证据列举)

1. 2018516日当事人提供的吴秀梅及孙继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代理人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185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3.  201851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盘锦市双台子区永旺食品商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盘锦市双台子区永旺食品商行进货清单复印件一张。

5.过期食品照片一张。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及理由)

 2018 3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听告字【20180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

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相应地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罚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孙继刚(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者)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准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孙继刚(盘锦市双台子区会友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者)

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 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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