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苗永梅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市监 处 字〔 2018 〕 37 号
对苗永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苗永梅;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
2018年6月4日8时30分,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67号商网内,每天下午5点多钟开始包装食品对外销售,该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4日8时35分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并指定孟凡力主办人,罗振彬协办此案。
经调查,苗永梅经营的熟食店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67号楼,门店没有牌匾,营业室面积55平方米,室内摆放有2台冰柜,冰柜内装有大肠灌肉7袋、松仁小肚16袋。
该店负责人苗永梅2018年5月20日与房主签定的租赁合同。5月27日至6月4日期间从温记熟食老铺购进的食品4次。各类品种有:红肠3袋,每袋13元;尾巴6袋,每袋48元;松仁小肚16袋,每袋22元;大肠17袋,每袋65元;牛肉6袋,每袋50元;猪巧6袋,每袋38元;牛板筋5袋,每袋13元;大肠灌肉7袋,每袋30元;鸡3.5袋,每袋20元,详细的有购货票据。购进货物总价值金额2657.00元。
5月27日至6月4日期间销售给附近居民的各类品种有:红肠3袋,每袋13元;尾巴6袋,每袋48元;牛肉6袋,每袋50元;猪巧6袋,每袋38元;牛板筋5袋,每袋13元;大肠17袋,每袋65元;鸡3.5袋,每袋20元,冰柜内还剩下的有大肠灌肉7袋,松仁小肚16袋没有销售。
负责人苗永梅为了吸引大量顾客,全是以购进价格进行销售的,没有获利。
苗永梅经营的熟食店从开业到案发时未向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1、2018年6月4日苗永梅提供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本人真实身份。
2、2018年6月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八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3、2018年6月4日取得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4、2018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四份,证明经营行为。
5、2018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了经营和开业时间。
2018 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听告字【2018】07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认真及时改正,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大肠灌肉7袋,松仁小肚16袋;
二、罚款5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账户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账号:855101040002984;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按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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