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大项目

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843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和《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有关收费

20181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流程

1、申报条件。相关企业稳定生产运行满一年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审批流程。相关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包括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锅炉型号、环保审批、各种缴费(基金)证明等材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类型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定后,函告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相关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三、相关要求

1、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减免收费申请,认真甄别、及时上报,确保收费政策及时执行到位。同时加强上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快落实有关收费政策,并定期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3、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暂停该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等减免政策。上述自备电厂相关指标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合规后,方可恢复执行系统备用费等减免政策。

 

 

辽宁省物价局

 2018727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双台子区第二季度诚信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