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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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18〕58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18年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0.23分/千瓦时。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 26分/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26分/千瓦时。(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运用电量增长资金空间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4. 26分/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4.26分/千瓦时。(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3、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4、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5、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6、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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