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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739

 

案  由

涉嫌未批先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盘锦宏伟涂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2MA0U62811T

地  址

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2-38-7d

邮政编码

124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孙宏伟

有效证件及号码

231025198112162811

联系电话

13842743888

企业主要

负责人

孙宏伟

有效证件及号码

231025198112162811

联系电话

13842743888

调查人员

姜大威、王宁

承办部门

双台子区环境监察局

简要案情

2018919日,发现北科电器正门前的雨水井内有粉红色浑浊液体流入,是从盘锦宏伟涂料有限公司厂房中流出的。该公司法人孙宏伟陈述,液体是洗刷色浆桶的废水,监察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停止排水。920日,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COD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盘锦宏伟涂料有限公司,法人孙宏伟,今年6月份开始租用北科电器闲置厂房,建设生产水泥砂浆的生产线(包括2台干粉搅拌机,系购买的旧设备),投资3万多元,未办理环评手续。101日下午2点左右,又发现该单位擅自生产并排放废水。经调查,接入北科电器正门前的雨水井的排水管,是该单位私自建设的。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区环保局给予该单位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其以私设暗管这种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移送建议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经办人(执法证号):                        

姜大威(213216)   王宁(20171412

                                                        2018年 10 月 12 日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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