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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612

盘双市监处字(2019)04号

当事人: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1100558199610P

住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2019年4月29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座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的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二期生产装置未生产,但生产设备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没有报停,未定期检验。 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9年4月29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座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的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二期生产装置未生产,但生产设备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没有报停,未定期检验。从该企业提供的材料和询问得知,该公司该公司二期生产装置安装日期为2012年7月份;投产日期为2013年6月份,主要生产溶剂油;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未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92台;未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8.57千米。该公司二期生产装置于2014年5月20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在停产期间未对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申请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19年4月29日对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对赵忠均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2份;

5、现场对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二期生产设备拍摄照片6张;

6、当事人提供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各1份;

7、当事人提供未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单。

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9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听告字[2019]03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但该特种设备处于停产状态没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具备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决定对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帐号:8551010400029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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