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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对民营与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631

为深化金融对辽宁省民营与小微企业支持工作,结合《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有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政策工具引导

(一)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支小再贷款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经营贷款,部分额度用于支持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创新再贷款发放模式,允许金融机构采用“先贷后借”模式申请支小再贷款,并将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再贴现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票据、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涉农票据和直贴票据,落实取消“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应在1000万元以下”的限制和“票据出票人、贴现人中只要有一方是民营企业或小微企业即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将再贴现窗口下沉至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缩短业务办理链条。

(二)推动民营与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丰富融资渠道。探索扶贫票据、双创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券等创新工具发行,支持特定领域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有注册额度但受市场环境影响,发债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债增信公司、省担保集团和承销商等创设民企发债支持工具,增强市场信心。深入开展企业发债辅导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和推动产品创新。

(三)加强与完善政策工具运用效果评估。从20184季度起,在宏观审慎评估框架中增设民营企业专项考核指标。从2019年开始,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中的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时,作为过渡,对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或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两者择优考核。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利用行为和结果“双评双促”新方法,保障政策效果。探索优化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

(四)增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普通金融债、资本补充债券。用好常备借贷便利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发放民营与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及时的流动性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合格审慎评估,获取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发行资质,增加负债来源,增强负债的稳定性。提高大额存单发行额度,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及上市银行、其他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余额可分别达到本行存款余额的10%12%14%

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

(一)改善信贷支持。银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开展逆周期管理,提高危中见机的洞察力,对行业符合发展方向、主业较为突出、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一定竞争力,只是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在企业贷款到期前,应打出提前量进行沟通,与企业共同研究设计贷款方案。要探索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为符合条件企业积极提供续贷服务。认真落实压缩或退出对落后产能、“僵尸企业”的政策。大力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投资类资产交易流转,优化资源配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与小微企业。

(二)降低综合成本。合理推动定向降准范围机构小额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下降。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自律机制作用,加强对存贷款定价行为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在一定风险补偿前提下,发放基准利率贷款。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等金融机构收费规定,合理下调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

(三)拓展增信方式。合理设定银行对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通过增信方式创新,致力于解决民营与小微企业“首贷”问题。积极推动专利权、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非传统的抵质押方式。探索推动道德信贷。推广政银保、政银担、“订单+期货+保险”等合作产品,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合作机制,优化合作流程,更好发挥增信分险功能。鼓励银行在信用贷款、增加抵押品比率、灵活设定信贷期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池”企业进行支持。推动省担保集团与银行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合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结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担保。

(四)提高服务能力。加强金融与科技公司合作,更多关注税收、交易数据等非传统数据,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利用,推动信用贷款。科学测算民营与小微企业规模、周期特点和资金需求,建立符合其使用周期和使用特点的产品体系。

(五)完善相关制度。在贷款权限、贷款额度、考核指标、FTP定价、财务与非财务激励、科技投入、专业研究等方面合理设计制度,增强金融机构放贷激励,减少顾虑。简化评审流程,探索利用评分卡、简式评级来授信。开辟专门通道,加大评审会议召开频率。对发展态势好的机构,减少地区风险权重,进行差异化授权。明确尽职免责情形,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免除追究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鼓励基层行更加深入和及时了解企业资金状况和业务需求。

(六)提供综合服务。利用各项跨境融资政策,帮助民营与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本金结汇、全口径跨境融资等各项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过各类避险业务,帮助民营与小微企业锁定收益。为民营与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提供以资金管理、收益管理、融资管理等为功能的综合服务。协调推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定价、交易机制。

三、深化信息沟通对接

(一)加强部门战略合作。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沟通协调。建立“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项目、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等多个子名录,推动银行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民营与小微企业名录进行对接。探索名录分层分类和正面清单办法,利用部门推荐白名单+政策支持+银行服务模式,改善民营与小微企业服务。

(二)推广线上对接经验。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等信息,学习借鉴鞍山“一库一网一平台”金融信用综合服务保障体系、网上企业家俱乐部、微信小程序等模式,通过线上方式,建立信息高效率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丰富线下对接形式。对股权质押、杠杆率较高、债务负担重的上市公司,进行全覆盖走访,实行一企一策、个案定制,商讨可行解决方案。组织形式多样的项目对接会、银企对接会、金融产品发布会。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顾问进企业”活动,推动“无贷户走访培育活动”,为民营与小微企业配置融资顾问,提供覆盖生命周期的融资培育服务。

四、深化落实保障机制

(一)定期组织会议。省、市、县相关部门要在本层级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实际,适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协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推广。结合民营经济信息和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加强对民营与小微企业高管与决策人员的政策宣介与宣传,让政策落地。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多种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各种各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政策、产品、服务和效果。注意搜集利用好的工具、好的产品、好的机制、好的价格改善民企金融服务的案例,进行推广。

(三)跟踪控制效果。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和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结合量、户、价、贷款方式、资产质量、回报率等重要数据、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让各地区、各金融机构真重视,在战略规划和经营重点上与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与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保持一致。同时,积极跟踪研究融资企业,定期开展入企调研或线上问卷调查活动,从需求方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满足程度,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提供方向。

(四)推动诚信建设。开展重品质、讲诚信、打造“百年老店”活动,引导和支持民营与小微企业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客户第一的理念、永葆活力的恒心开发市场、占领市场。推动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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