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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对象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次数:405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认定标准为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半年以上。

      (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五)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民登记不得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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