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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区人民法院根据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林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此案系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件受理后,鉴于被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区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庭前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为被申请人林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并由副院长李智琼会同人民陪审张桂娟、陈淑琴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0日14时30分许,被申请人林某与丈夫王某在位于双台子区某小区家中,林某趁王某不备将其推至楼道内,而后返回厨房取出菜刀,持刀连续砍击王某颈部、头部,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林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林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林某无故伤害他人的行为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均无异议,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林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遂作出对被申请人林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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