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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66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请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可采取设置售药窗口等方式进行无接触销售。如顾客进店,一律戴好口罩,先测量体温,合格后才可进门。为避免人员聚集,做好隔离措施,严格限制进入营业场所顾客的数量。

二、当进店顾客体温≥37.3度时,要立即进行复测,如果几次测量均超过临界体温时,立即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等信息,马上通知辖区监管所和区卫生服务部门,并指导顾客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之后对经营场所按照规范进行终末消毒。

三、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抗病毒药、退热药、消炎药、肠胃药等有关药品时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顾客凭身份证进行购买。购买前先扫码登记,登记后再销售。店员要现场指导或帮助顾客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不缺项、不漏项。住址要填写现居住地的详细位置,登记电话要进行现场核实。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退热有关药品,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提供用药指导;属于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必须停止销售治疗退热有关药品。其他处方药的销售按原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为确保经营经营场所环境清洁,药品零售企业每天需对经营场所消毒处理2次以上,并记录消毒时间和所使用的消杀产品信息。

六、药品零售企业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药品,保证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储运合规、质量安全。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458890000

卫生服务电话:6594863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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