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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文号:盘双卫医罚字〔2021〕第0001号

被处罚人:郭春,女,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1110219760506XXXX,现住双台子区高家村,电话1834232XXXX

2021年1月22日监督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到双台子区高家镇高家村高家小市场北侧一民房处,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郭春的陪同下,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进门左侧房间炕上有吉林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化钠注射液3箱(每瓶250ml,每箱40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33847;里侧房间右侧衣柜内见有修正药业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罗红霉素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多潘立酮片等药品;北侧房间地面上发现有20ml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47支,5ml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57支,散装口服药品若干;场所正门正对的室内一桌面上见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抽屉内有带针头的一次性输液器若干,医用剪刀、输液胶带等医疗用品。监督员在制做现场笔录后对该场所负责人郭春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经询问,郭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上门进行输液治疗的行为,及收入1800元一事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询问笔录(郭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及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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