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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8 浏览次数:424


盘双市监处字[2021]05号

 

注册号211102605315784

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24#2-17-1698-101

法定代表人:张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19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使用的已消毒餐盘(直径17cm)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04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

现查明,张影(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经营者)所使用的直径17cm的餐盘由店内消毒柜自行消毒,所消毒时间没有达到要求,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上述事实有:

1、2020年11月19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抽样检验,取得现场抽样检验单1份,证明现场抽样检验内容;

2、2020年12月03日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所抽取检验结论不合格。

3、2020年12月09日对当事人张影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证明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所使用的17cm厘米餐具检验不合格。

4、2020年 12月09日由当事人张影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盘锦市双台子区李新筋头巴脑一锅香火锅店经营资格。

5、2020年12月09日当事人张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20201213日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一份。

2021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罚告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张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所以本局认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 2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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