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285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市场主体2021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报送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间内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

2、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各类报送主体应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3.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个体户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个体户也可选择纸质方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年报信息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4、年报内容

做好“多报合一”工作,其中海关监管企业应填报海关年报内容。

所有市场主体需填报“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并公示。

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企业需填报相关许可信息,由企业确认后在年报中公示。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需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年报信息,由大型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5、逾期年报处理

市场主体未在年报时间内报送和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自年报截止日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期至次年6月30日,期满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6、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