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2024年3月18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1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同时,进入“党建管理”填报党员、党组织、党务工作等党建工作相关信息。

(二)财务审计。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区民政局审查。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双台子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核查录入、实时更新完善“党建管理”中党建工作相关信息,为年检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来源,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七、其他事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13342422463或qq群348101221;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427-2361525。

(二)办公地址:双台子区创业大厦510室

(此页无正文)


 

双台子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双台子区1477亩优质水田出租公告
下一篇: 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