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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25〕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5 浏览次数:700次

双区政办发〔2025〕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各相关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盘锦市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保障廉租住房的有效供给,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发〔2009〕11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0号)、《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盘保居发〔2016〕4号)、《关于对特困人员及孤儿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盘民发〔2021〕127号)和《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城建生态环境局双台子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双区政办发〔2013〕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既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保障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双台子区城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申请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现已并轨统称公租房)实施住房救助,住房分配后租金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具有双台子区户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无房户的单人保,可享受其待遇。

三、保障时限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经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四、申请条件

(一)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家庭(含单人保)申请廉租住房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双台子区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双台子区城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双台子区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人为双台子区城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的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六、申请要求

低保户(含单人保)、低保边缘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社区申请,原则上以证件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保障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特困证》;

5.相关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租房证明;

6.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以上规定材料各成员单位应配合社区、街道对申请家庭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材料一式三份,社区、街道盖章,审批合格后社区、街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一份,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台账。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非同一户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7.其他同一户口但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受理并入户调查核实。

(二)初审

社区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由社区填写《双台子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初审后由社区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街道进行复审。

(三)复审

街道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办企业、家庭财产等进行调查核实。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经办人及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盖章,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审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街道3日内补充完善,逾期未反馈的即参与下批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办人及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盖章,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五)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街道、社区、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现场统一分配。

(六)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现场签订《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七)廉租住房根据房源和时间实际情况,每季度分配一次。

九、分配操作办法

(一)确定保障对象

在保障对象参加抽号前,各街道、社区要先确认好保障对象名单(保障对象要签字认可)。

(二)顺序号的确定

由各街道、社区组织保障对象选出代表抽取街道顺序号,同时按照登记时间及审批时间确定保障对象顺序号(全程录像、留存相关资料)。分配当天由街道、社区组织保障对象到指定地点参加全区范围内的抽号,最终确定各保障对象的排列顺序号。

(三)楼号的确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按照保障对象抽取的排列顺序组织保障对象排队抽取楼号。抽号时,各街道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抽出号码的登记工作(各街道、社区指定人员到现场工作,抽号现场可能出现的状况由街道自行解释、处理)。

(四)签订租赁合同

抽取楼号完成后,保障对象手持楼号,按程序依次与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定《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保障对象楼号的登记工作。

(五)验房、入住

保障对象与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凭《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入住通知单”,到物业验房、领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十、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廉租住房产权管理;负责廉租住房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租金按年度交付上打租。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收缴廉租住房年租金,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等相关费用。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街道、社区要建立和完善公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五)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由街道、社区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承租户的有关情况;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廉租住房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年核查时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检查。

年审后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由街道出具《双台子区廉租住房年审合格通知单》,并通知承租户持年审合格通知单到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由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至区住建和街道、社区;年审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

(六)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4.承租人应承担电梯、物业、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5.各相关单位在对廉租住房家庭及使用情况进行入户核查时,承租户必须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且有违规行为的,取消保障资格。同时,承租人应当主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十一、退出

(一)合同解除

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单人保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私有产权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全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出现被取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单人保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资格的,但仍属于中低收入情况,由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后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由廉租住房转为公租住房,继续承租给保障对象。

1.在转公租住房期间,房屋无需调整,承租人可继续租住。社区出具廉租住房转公租住房申请报送街道,街道出具廉租住房转公租住房公函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街道报送的函件出具退出廉租住房转为公租住房通知单。同时,由街道、社区带领承租人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廉租住房转为公租住房手续,并带领承租人到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费用结算(廉租住房费用转为公租住房费用);

2.在转为公租住房期间,由社区对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进行受理和初审、街道复审和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提供的材料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住房申请条件处理。

(三)退出规定

1.对上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的,经社区核准确认后出具退出申请报送街道,街道再次核准确认后以公函的方式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退出住房。逾期不退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责令退回廉租房及补交租金决定书》《行政决定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书。期满拒不执行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死亡或服刑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四)工作程序

1.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的,经社区调查核实出具《廉租住房退出申请》上报街道;

2.街道根据社区出具的《廉租住房退出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后,以公函形式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街道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作出取消保障资格,限期一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同时,向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下达《廉租房退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社区、街道负责通知并带领该人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退出手续,并由社区、街道带领该人到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结算跟踪直至交房,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验收和交接房屋;

4.逾期不退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责令退回廉租房及补交租金决定书》《行政决定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书。期满拒不执行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特成立双台子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赵文星    副区长

副组长:王志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陈明明    区民政局局长

姜艳军    区司法局局长

陈  菲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婉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  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忠斌    区信访局局长

王  强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盖士贤    区法院副院长

刘晓庆    区残联理事长

姚  刚    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  军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里中庆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部长

李东民    胜利街道办事处主任

苗洪丰    建设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英才    红旗街道办事处主任

栾大伟    辽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达    双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房荣元    铁东街道办事处书记

李  智    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王志成(兼)。

 

抄送:区法院,区残联,富祥实业。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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