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增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衔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恢复工作,有效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预防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高区域内企业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人员疏散施救、污染消除及跟踪、应急监测、信息通报等行动,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修复行动提供有效支撑,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全面高质量发展。由于上一版《盘锦市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已满三年,且双台子区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区域内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受体类型、数量、分布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发生变化,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法律法规,双台子区政府特组织修订《盘锦市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双台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公路车辆运输风险物质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和衍生的环境事件等情况(核与辐射事故除外)。
相邻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本区域时,本预案视情节和要求启动。超出本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则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应急预案衔接,当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作为辅助预案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也不在预案中。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预案发布后新、改、扩建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本预案执行。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方针,双台子区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重点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切实履行双台子区、盘锦市政府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预防,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体制,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急分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双台子区管理制度,在应急工作中,本着对国家、社会、员工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及连锁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省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
群大批死亡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事件分级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本预案也是《盘锦市双台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双台子区境内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水源地、重污染天气、溢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与双台子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消防应急机制相互衔接、互相协调,共同组成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完整体系。
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为双台子区内各园区、各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① 目前双台子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下属园区)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若园区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应急预案,应同时将预案启动及事件处置情况上报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双台子区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②双台子区内其他环境风险企业、加油加气站、污水处理厂、危废产生及处置单位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预案中的I级突发环境事件对应本预案中的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此企业发生区域级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车间级及厂区级事件时启动企业预案,不启动本预案,企业需及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汇报。
③后续入驻、新改扩建、由停产状态改为正常生产的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并纳入双台子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在事件结束后向双台子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
本预案编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规定进行。
本预案的编制内容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即总则、预案体系及应急组织机构、预防、预警和信息上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等。
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等组成。应急组织机构图见图2.2-1。
(1)环境应急指挥部
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盘锦市和双台子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中心其他成员。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水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武装部、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胜利街道、建设街道、红旗街道、辽河街道、铁东街道、双盛街道、统一镇、陆家镇等相关领导组成。
(2)区环境应急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简称环境应急办公室)设在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由环境分局执法大队队长,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3)应急工作组
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包括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舆情组、善后处置组、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4)其他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依托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域内大型化工、石化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危险化学品处置队伍、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盘锦市和双台子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②领导、指挥和组织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
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统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⑤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联动机制,负责应急队伍的调动和资源配置;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⑥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及维护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成员职责
①总指挥职责
指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运作协调、应急策略,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变化状况,决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向上级领导或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一系列情况,以及请求外部应急救援机构支援。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②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具体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出现在指挥现场时,按序全权代理总指挥执行职责。
③指挥部成员职责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协助总指挥实施应急救援等工作,具体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
区发改局: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石油长输管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负责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做好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技术专家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采购、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电力等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现场警戒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措施落实(县级以上公安局作出决定);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双台子大队不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等。
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市政公共资源调配,参与城市供水、城镇排水、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双台子供电分公司:为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协助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区司法局:组织开展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突发环境事件中各方权利义务。为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应急物资的流通管理,协助开展区域应急物资保障和调配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民兵组织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民兵抢险救灾;协助开展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警戒疏散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在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发生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办公室报告;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应急救援现场应急防护、遇险群众救援抢险。负责协助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的洗消等。
园区、街道、乡镇:负责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组织、联系、疏散和安置群众和应急保障工作,参与治安维护、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双台子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双台子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①负责传达落实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②宣传和执行国家、省、盘锦市和双台子区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③做好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报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⑤负责双台子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修订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督导检查环境风险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应急人员培训、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⑥组织开展管辖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环境风险源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一厂一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信息库。
⑦建立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组织、调集辖区内或本部门的应急资源,迅速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监测,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做好疏散人员、设置警戒范围等工作。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应急专业组分组情况及其主要责任如下:
(1)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属地街道乡镇。
污染控制组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2)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3)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武装部、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属地街道乡镇。
治安维护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引导人员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点等安全避险集合点;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属地街道乡镇等。
应急保障组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生活物资、医疗药品、器具等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5)宣传舆情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事务服务中心。
宣传舆情组职责:及时发现、研判、导控网上舆情。做好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舆情引导及信息发布。
(6)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局、依托相关环境监测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等。
职责: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7)善后处置组
牵头部门: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成员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属地街道乡镇等。
职责:负责制定善后工作和恢复工作方案,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恢复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个体防护、日用品等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清查短缺物资或临时征用物资,根据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属地街道乡镇等。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应急专家组
依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日常联系由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
职责:参与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对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提出技术性指导;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灾害评估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当应急组织成员因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时,由同职务人员自动接替其职责。若同职务人员缺位,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暂代。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盘锦精细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应急预案,同时将预案启动及事件处置情况上报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双台子区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盘锦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市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并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或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继续指挥应急处置。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制度和预测评估体系,开展包括辖区内外有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企业风险源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源调查摸底)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单位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并及时报送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强化巡查检查,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类事件的主要监测预警方式及内容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监控预警设施包括大气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系统、涉及重要风险源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安装水质自动监测仪及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及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
②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登记;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企业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报警系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
③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日常巡查。
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属园区负责,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
3、加强环境风险源摸底调查工作。对本区域现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对入驻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对产生、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确定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数量,不定期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现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队伍和物资。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排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贮存、运输化学品等事故源进行调查,掌握潜在事故源以及污染物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治理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与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要统筹协调好园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与双台子区各有关单位、相关镇街制定联动方案,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产生。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完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要督促各企业安装风险源监控装置(包括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要确保各企业定期维护、更新危险品所处区域的预防控制措施,在装置、罐区周围建围堰或围堤、排水系统建事故缓冲池和建终端事故池等措施,落实防止污水进入地表水域的预防控制措施;督促各企业定期维护、更新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根据园区内各企业风险源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企业应急队伍组织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要求,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对属地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控,建立救援队伍、专家队伍、救援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以及可预报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制定下达相应预防措施并发布预警信息。要不断开展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污染源和危险物质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对企业在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登记备案,掌握全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要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对登记的风险源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定期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监控和预警。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将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发布的范围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应急预案,应同时将预案启动及事件处置情况上报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由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双台子区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盘锦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发布的范围是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所在镇街、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其他区县环境应急机构,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布或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发布。发布的范围是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其他区县环境应急机构,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同时上报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范围是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其他区县环境应急机构。
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组织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会商),经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
若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预警可能影响双台子区,区环境应急办公室需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和信息上报市政府。
(2)及时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7)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9)根据当时及近期气象条件,专家组协助指挥部确定临时安置场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10)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突发环境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11)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警告标志。
(1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4)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预警信息。
当发布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还应做好舆论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采取必要的警戒和人员疏散转移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紧急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准备好应急救援可能需要的技术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要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尽量控制影响范围。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和事件的危害性、持续性,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如果需要上升预警级别,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调整预警级别。预警级别调整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将调整预警级别的通知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密切、及时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判定危险解除或确定不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方可解除预警。通过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
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预警分级,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如下。
(1)事发地园区、镇街党委办事处、相应企业要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上报事件情况。
(2)开通与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汇报并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利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4)调集区域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实施应急处置;
(5)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周边县、区及大型企业支援或者请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如果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已经影响到周边县区或有影响到周边县区的趋势时,应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或者可能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初步判断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家、辽宁省及盘锦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相应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盘锦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双台子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盘锦市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盘锦市指挥部和双台子区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并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双台子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值班电话:0427-2360755,区生态环境局接报电话:0427-2361459),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单位情况:名称、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
(4)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5)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9)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办立即指派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的认定。应急办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报告信息。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水环境、海洋水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双台子区政府应在半小时内向盘锦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区政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做出初步认定,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在4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六类敏感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在2小时内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境应急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如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者已经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或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报省外办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应密切关注应急处置期间的网上舆情,对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实言论及时予以公开回应,澄清事实,避免引起市民恐慌。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宣传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对于暂时不能确定污染主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由事发地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启动事发镇、街道、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喷淋、转罐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要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总体应急预案。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应急预案没有全部启动之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扩散。采取以下行动:
(1)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并落实指令。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协调组织应急资源。当应急预案启动现场指挥到位后,或地方政府介入,移交指挥权。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组织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开启事故应急设备,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根据情况,停水、停电、停止设备运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根据实地情况,调度相应的应急物资,启动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
(4)根据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可能进一步导致事态恶化的风险源,进行转移。
(5)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园区、镇(街)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避免土壤、地表水体和海洋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3、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事件具体现场情况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紧急撤离转移危险区内所有无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法救出伤员并进行紧急救治,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同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在接到报告后快速进行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勘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情况,指导企业自救互救,提供调集应急人员及应急物资的建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现场情况。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严格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时,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实施处理后报告领导;
(4)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分别采取应急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1)现场污染处置。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情况不明时,由事故调查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污染控制组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疏散转移工作,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生命安全。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视现场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疗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分析情况,预测事件变化趋势,提供处置建议,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
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体(微信、抖音、快手等)、短信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等。
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火灾爆炸等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的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做出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的撤离或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事故区域所有员工必须执行紧急疏散、撤离命令。视事件情况设立警戒区域,在疏散和撤离的路线上设立指示牌,指导警戒区内人员有序疏散。警戒区域内的负责人应清点撤离人员,检查确认区域内确无任何人员滞留后,向指挥部汇报,进行最后撤离。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泄漏区或污染区。如发现没有及时撤离人员,应由佩戴适宜防护装备的抢险队员两人或以上进入现场搜寻,并实施救助。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立即组织事故单位和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清点。
事故发生时,危险区内人员应急避难方式选择过程见图5.7-1。
双台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流程如下图2.1-1所示。
确定避难方式是“就地避难”还是疏散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①避难地所处区域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如果避难地所处区域有毒物质浓度高于临界浓度值,则采取就地避难是危险的,应考虑应急疏散。
②允许的疏散时间和需要的疏散时间。
应根据现场设施及周围情况、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当时的风向等气象情况向应急指挥小组作详细报告后确定疏散、撤离路线。为使疏散计划执行期间人员能从容撤离灾区,治安维护组负责人要随时了解撤离人员状况,采取必要应变措施,根据应急疏散路线按照指示迅速撤离、疏散至集合地点并清点人数。疏散路线图详见附图2。
事故发生后,公安等部门立即对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并设立岗点,严禁与事故处理无关的人员在事故警戒区周围观望、徘徊。同时,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疏散时应向上风向转移,必要时调集车辆,将无关人员转移至远离事故点的安全地带。
抢救人员在接到应急指挥部撤离指令后,负责人将本组人员集合后清点人数,按应急指挥部指定路线撤离,撤离前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情况,撤离到指定安全区域后再次清点人数,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撤离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如果需要组织周边居民疏散,则由应急指挥部作指示或向上级请示,组织周边居民疏散,由事故所在地园区或街道、镇政府等部门,组织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学校由教育局组织疏散,I级和Ⅱ级环境事件疏散武装部介入。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撤到应急避难场所等安全地点。疏散撤离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并做好群众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疏散全过程平稳可控。
疏散方案层次: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重后轻。
撤离路线:人员疏散方向以危险源为圆心,其下风向扇形区域内人员向扇形就近边缘垂直方向撤离,其上风向人员沿风向逆向撤离,撤离区域范围根据灾害性质和严重程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
发生事故时,公安部门立即隔离现场危险区域,切断一切火源,根据泄漏物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拉警戒带,由专人警戒。并根据事故情况对周边道路进行隔离,道路设置标志,进行现场交通管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救援物资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分发给各救援小组,应急救援人员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突发环境事故时,由应急小组组长接收下达救援命令,并由现场指挥带领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在事故企业自身物资短缺时,由应急保障组根据情况,协调调配双台子区应急物资,协助救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调派救援物资,事故结束后由使用单位结算费用。
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预案中遇到困难问题时,环境污染事件程度严重的,视情况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请求市政府进行应急支援协助和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可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执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监测组人员应迅速联系双台子区委托的应急监测单位请求应急监测,必要时可请求盘锦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检测,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后在环境监测组人员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频次、项目和方法等),及时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与反馈监测报告,事后进行跟踪监测。
监测数据应由环境监测组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供专家进行决策分析,为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数据支撑;监测方案要根据专家组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事件结束后,为了掌握污染程度,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当监测结果显示受污染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后,应急监测队伍可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监测,获批准后方可撤销临时监测点位,恢复常规监测。
触发条件:接报事件后30分钟内组建监测组,完成召集、组队并到位
人员构成:环境监测站骨干+第三方机构
装备调度:携带便携式GC-MS、多参数水质仪等现场快检设备
表4.7-1 监测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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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水体污染 |
大气污染 |
土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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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点原则 |
事故点上游50m(对照点)、下游100m/500m/1km(控制/削减点) |
事故点下风向扇形布点(静风时同心圆布点) |
污染源中心+扩散方向10m/50m网格化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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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 |
特征污染物+常规因子(pH、COD、氨氮、石油类等) |
特征污染物、VOCs、PM2.5、SO₂、 NO₂、CO等 |
重金属+石油烃+有机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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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要求 |
初期1次/小时→稳定后2次/天 |
初期每15分钟监测一次,扩散后逐渐降低监测频次 |
一次性采样(分层取0-20cm/20~50cm土样) |
在撤离警报发出后,相关企业员工按照要求妥善关闭正在运行的设备,断水、断电、停止一切产生明火作业,按照“疏散路线示意图”到指定的地点前集中。
救援行动中,如遇到爆炸、火灾类型的事故时,救援工作的设备和使用器具要选用防爆型的工具,特殊的还需要接地线。对待高热设备,要尽量用水降温;如发现容器外壁变色或安全阀声音异常,则马上撤离。
泄漏产生有毒气体时,如果泄漏物质溶于水,则现场用喷淋水幕或开花水炮消减毒气云。
环境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要求。
现场的应急处置作业,至少两人一组,严禁一人单独行动。
警戒隔离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配置防护装置;
有毒气体严重泄漏时,工程抢险、侦查、监测、救护伤员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戴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护服;
抢险人员在应急过程中佩戴过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靴。
应急保障组要确保所有防护用品在有效期内,当其失效时要第一时间得到更换及修复。
抢险人员从上风向逼近泄漏或火灾现场,在有毒气体、高温、火焰和烟雾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低体位逼近危险源。
在处置现场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场所及周边生产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及周边生产区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必要时,需对应急救援人员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应急指挥中心要对抢险人员进行监护,一旦有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抢险人员安全时,应设法指挥和帮助抢险人员沿安全路线撤离。
当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命令。撤离时应保持秩序不混乱,不得提前脱下防护设备,待到安全区域时立即洗消、更衣、沐浴。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大气污染事故后,应急保障组指导群众立刻戴上湿口罩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安全疏散路线撤离危险区域,转移至上风向的安全地带。
终止环境应急响应行动时,必须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经专家评估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依据以下程序宣布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继续进行善后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1)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撤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其他相关成员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对于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破坏与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GB/T 39793-2020)开展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参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可自行或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指挥办公室负责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盘锦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实施。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违纪、违法行为详见7.2.2章节。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污染区域防疫等事项。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
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事件发生后,督促保险机构快速开展理赔。
以事件调查结论和善后处置的修复方案为基础,组织专家团队实施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恢复与重建工作程序
(1)成立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策划恢复工作流程。
(2)确定恢复与重建目标,依据应急信息,调查受害群众与受损场所,评估灾害破坏程度,立足恢复功能、安抚群众、恢复公信力确定目标。
(3)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明确恢复与重建对象优先级,拟定时间表。
(4)组织恢复与重建,调集各种社会资源,在专家指导下组织实施恢复与重建。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经费、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双台子区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源单位,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双台子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特别是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本身存在的环境风险物质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环境风险企业应启用自身应急资金对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及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最大程度减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依托盘锦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预警启动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节假日安排人员电话值班。
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等通讯系统实现。
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公众信息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根据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针对现场监测、指挥调度等关键环节需求,必要时加大无人机、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移动指挥车等先进装备的配备力度,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的科技含量与响应效率。
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存数量和调拨程序等。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库,统计可调用的应急物资品名、数量、状态等,对应急物资进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培训,明确应急过程、程序,提高相关人员应急技术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统筹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救援工作。
(2)对应急队伍中的现场应急人员、风险企业应急处置人员与医疗急救人员定期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1)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工具秩序的保障工作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救护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1)建立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广场、人防工程及城镇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镇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2)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人员。
(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环境应急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气象信息,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区环境应急办公室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应急宣传周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及应急志愿者等。培训重点内容是新法规、新标准、规定和应急处置新方法,以及分析近期发生的国内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案例。
(1)掌握环境风险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特性、健康危害、危险性和急救方法等。
(2)如何识别、判断是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废水非正常排放等危险。
(3)针对易燃气体泄漏、火灾、爆炸、废水等事故排放等问题的处理控制措施。着重对精细化工园区主要的几种重要环境风险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进行培训,着重对重要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的环境风险的处理措施进行培训。
(4)各种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5)申请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的报警方法,以及发布事故消息,组织周边企业、村民疏散的方法等。
(6)事故现场的警戒和隔离,以及事故现场的清洗和消除方法。
(1)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
(2)基本个人防护知识。
(3)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4)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5)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演练前,区环境应急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的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
演练前应落实所需的各种器材装备与物资、交通车辆、防护器材的准备,以确保演练顺利进行。演练前应通知周边居民、企业人员,必要时与新闻媒体沟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应急演习实施阶段是指从宣布初始时间到演习结束的整个过程。
演习过程中参演应急组织和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实际紧急事件发生时响应要求进行演示,由参演组织和人员根据自己关于最佳解决办法的理解,对事故做出相应行动。
应急演练全过程记录,获取第一手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演练结束后,针对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与可靠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方面内容,由指挥领导机构及专家组织人员对演练实际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检验演习是否达到演习目标、应急准备水平是否需要改进,以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七)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修订。本预案经征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