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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768

双区政发〔2014〕3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二章  附则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按照“一带三区”空间布局,依据“四个转变”总路径,大力实施“产业强区、环境立区、外向牵动、城乡一体、融合华锦”的发展战略,坚持以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奋力推进建设经济强区、滨河新型城区、宜居和谐城区三大任务,全力打造双台子区科学发展升级版。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 (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区政府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

九、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区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区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2次。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区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省、市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区委全会之后。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常务会议议题内容由主汇报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分管区领导沟通协调后,方可上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省、市重要部署和区委的重大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七)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中旬和每月月底。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一名副职领导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三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三十九、区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区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区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汇报。

四十二、区政府每月初召开全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每月下旬召开全区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必须召开的会议,会议用时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领导讲话不超过10分钟。各部门汇报必须言简意赅,不得照本宣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必要时报区长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六、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四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及有关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区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提前2天先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五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必须于2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八项规定”和区委“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牢固树立群众观,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和“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改革和整风精神落实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专项行动,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按市委好干部“五条”标准,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勇挑重担,忠于职守,尽心竭力,以“创新、创业、创优”的盘锦精神,打造敢担当、有作为的政府。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按中央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各种专业知识,自觉用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周到基层调研或现场办公不少于2次,并撰写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有关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一、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三、区政府办公室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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