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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647

 

盘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14元/月调整为每人550元/月,调整幅度为7%;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421元/月调整为每人450元/月,调整幅度为7%。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600元调整为7100元,调整幅度为7%;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650元调整为5000元,调整幅度为7%。
低保标准调增后,低保边缘户的界定和审批也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经济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准确保障。各区县、经济区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尽快实现低保、五保对象信息与扶贫对象信息跨部门共享,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障及时完成任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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