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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救急难”工作操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624

 

双区民字〔2015〕5号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医疗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双台子区“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救急难”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二条 “救急难”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三条 双台子区民政局负责“救急难”的组织实施工作;双台子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急难”的预算安排工作,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急难”资金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救急难”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有明显受理标识,24小时求助电话,做好“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和资金、物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双台子区户籍(含外地户籍常住人口),由于遭遇各种急难情形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居民可申请享受“救急难”,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双台子区区户籍(含外地户籍常住人口),且长期在双台子区居住,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补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危重症疾病(参照市医保确定的危重症疾病范围),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四)经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五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体救助标准及审核、审批部门是:
(一)简易救助金额: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由社区居民代表评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直接审批。
(二)一般救助金额:1000元、2000元、3000元,由社区居民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三)特殊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经社区居民代表评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评估,报区“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或报请区政府或市民政局同意后,区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救急难”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急难救助的居民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救急难书面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发现人、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部门)委托承担的相关工作。设立专门受理窗口,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申请救急难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授权社区(村)对其家庭申请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社区(村)协助下,对申请救急难救助的居民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召集救急难评估小组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小组意见进行救助并公示七日。
(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救急难受理部门,对需要转办的救助对象,提出转办意见,转办单位根据评估小组意见,给予救助对象相关政策救助。
(六)区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部门),可根据受理单位上报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小组意见,给予及时救助。
(七)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申请“救急难”时,可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安排发放款物,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救急难”的其他事项
(一)“救急难”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救急难”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一次。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做好“救急难”对象的救助信息登记、建档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九条 救助管理
(一)“救急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支付,专款专用。
(二)“救急难”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登记备案、整理归档工作,按季度向区民政局通报“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
(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准确,管理安全。
第十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双台子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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