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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年物资经销店--双环改字[2016]第 14号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509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改字[2016] 14
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年物资经销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1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库;2、没有雨水收集池;3、作业地面没有硬化处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十三 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五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限期于2016年7月8日前 完成
1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
2建设雨水收集池; 
3作业地面做硬化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姜大威、王宁           电  话:    2361076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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