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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东方沥青焦化有限公司--双环改字[2016]第 08 号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436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改字[2016] 08 
盘锦市东方沥青焦化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现场贮存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刻对现场贮存煤炭、煤渣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刘子杰、毕宇                  电  话: 2361152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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