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双台子区出租车管理所(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489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非营运车辆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双台子区出租车运输管理所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情况;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情况;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情况。
(四)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记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情况。
随机抽查
2 对巡游出租车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2、【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3、【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4、【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5、【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6、【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 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双台子区出租车运输管理所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等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私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情况;
(三)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的情况;
(四)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的情况;
(五)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记程计价设备的情况;
(六)驾驶员日常管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的情况;
(七)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及从业资格证注册的情况;
(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险的情况;
(九)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的情况;
(十)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情况;
(十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情况;
(十二)驾驶员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十四)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情况;
 (十五)衣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情况;
(十六)车容车貌、设备设施、车内吸烟情况;
(十七)计程计价设备使用情况
(十八)巡游出租汽车设备使用情况
(十九)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使用、主动出具车费票据情况;
(二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情况;
(二十一)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情况;
(二十二)按照乘客制定的目的地路线选择,绕道行驶情况;
 (二十三)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情况;
(二十四)违反规定开启计程计价设备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情况;
(二十五)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情况;
(二十六)车辆座位情况;
(二十七)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情况;
(二十八)车身外观、车内卫生情况;
 (二十九)车内座椅、安全带、座套、头枕套、脚垫情况;
(三十)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等营运设施标志、车载信息化设备完好情况;
(三十一)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的情况;
(三十二)按规定备案情况;
(三十三)服务质量、服务投诉、受理响应率和调派成功率的情况;
(三十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随机抽查
3 对网约车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双台子区出租车运输管理所 (一)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运营相关标准、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运营服务证件的情况;
(五)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一致情况;
(六)网约车运价,公示继承方式、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情况;
(七)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情况;
(八)依法采集、保存、使用网络数据,加强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的情况;
(九)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信息,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
 (十二)衣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情况;
(十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游揽客情况;
(十四)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绕道行驶情况;
(十五)车容车貌、设备设施、车内吸烟情况;
(十六)对投诉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情况;
(十七)车辆座位情况;
(十八)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情况;
(十九)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随机抽查
4 对汽车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双台子区出租车运输管理所 (一)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情况;
(三)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情况;
(四)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情况;
(五)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所有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情况;
(九)车辆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情况;
(十一)车内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装备情况;
(十二)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设置顶灯、待租、记程计价设备、线路牌等出租汽车、班车或者包车营运设施、标志的情况;
随机抽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