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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787

 

 环责改字〔2017〕12
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78506       组织机构代码:59481128-0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良元    
我局于 2017 2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有挥发性、刺激性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条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1、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挥发性、刺激性物料的泄露,防止对周边大气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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