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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426

 

双环责改字2017〕10
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勇炸串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26050570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双台子区庆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勇     
我局于 2017 2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周边居民反映强烈。2、在经营过程中排风扇产生的噪音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周边居民反应强烈。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十四 条第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十九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1、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在限期内必须对噪声排放设施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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