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双环责改字〔2017〕26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355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26
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399019271E     
地址:      双台子区陆家镇陆家村5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英杰   
我局于 2017 5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砂石料堆没有密闭贮存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2、砂石装卸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款和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五条的规,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停止晚间运输装卸作业2180日内,建设密闭的堆料贮存库房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现场堆料产生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59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