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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圣鑫石化有限公司-- 双环责改字〔2017〕23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515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23
盘锦圣鑫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686636416R   
地址:      双台子区陆家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洪军 
 
我局于 2017  4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南侧过滤装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过滤装置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下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使用过滤装置2、依法报批过滤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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