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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蓝碧源置业有限公司--双环罚〔2017〕11号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次数:593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11号
盘锦蓝碧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587311974Q 地址: 双台子区建设街道科技街北、双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希虎             
我局于 2017  5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验收情况下项目主体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5 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1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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