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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博景实业有限公司--双环罚〔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次数:631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10号
盘锦博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20598005636  地址:   双台子区双兴南路东、科技街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冬冬               
我局于 2017  5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验收情况下正式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5 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10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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