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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台子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459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根据《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6〕7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6号)、《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意见》(盘民发〔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双台子区“救急难”

工作实施方案》(双区政办发〔2017〕95号)。

二、总体要求

(一)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基本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社会资源,形成救助合力,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坚持“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应救尽救”;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多方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便捷、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及时施救。

(二)通过全面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急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守住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安全底线。

三、主要内容

(一)“救急难”的救助对象为我区辖区内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

(二)对符合现行救助(保障)制度的急难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其他急难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审批办法,原则上实行会议审批制。简易救助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由社区(村)受理、评议、评估、审核、审批;一般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各街(镇)受理、评估、审核、审批;特殊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经社区居民代表评议,由各街(镇)评估审核,经区“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四、工作措施及保障措施

(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完善“救急难”方法途径。依托区“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救急难”工作协调机构,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救急难”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街(镇)依托网格管理中心,建立一门受理服务平台,社区(村)依托网格管理员、志愿服务人员等群体建立主动发现队伍,实现主动及时发现常态化。积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与“救急难”工作有效衔接,发挥救助制度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力争给予最大限度救助。协同部门施救。发动社会力量帮扶。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救急难”。

(二)救急难”工作应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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