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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环罚字〔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817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7〕14

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6483298Q地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

我局于 201711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位于谷家村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物料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  111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14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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