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双台子区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453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双台子区水利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水利部门实施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条 相关处室(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四)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五)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责任分工

(一)局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区相关精神,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

2.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对相关处室(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相关处室(单位)职责: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内容、方式、频次。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主营业务、事项名称、法定代表人、信用等级。

4.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5.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三)水政监察职责:

1.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应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

(二)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机选方式随机抽取,原则上双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数量的3%,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复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除外。

(三)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机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实地检查。根据抽取的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够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纠正,不能改正的问题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移交水政监察队依法依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检查结果要经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同时将检查情况填入《双随机抽查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归档,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双随机抽查登记表》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台账。双随机抽查台账要专人负责,落实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各种资料库、档案库,真实反映双随机抽查全过程情况,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

双台子区政府网站上开辟双随机抽查公示栏。双随机抽查办结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将公示内容在双随机抽查公示栏内公示,同时提报局办公室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室(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监察室查处。

第九条 本细则2018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