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16]77号)
- 发布日期:2018-03-27
- 浏览次数:2202
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00号)、《辽宁省定价目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本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辽宁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列入本目录的项目,根据“谁定价、谁监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和国家、省有关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经营者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三、列入本目录的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已明确价格上限和建立并实施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是否进行成本监审,由省、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自主决定。
四、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对本目录具体项目实行何种成本监审形式,由省、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自主决定。
五、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对本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上述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价发 [20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8月31日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
1 |
资源能源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供热 |
城市供热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2 |
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监审范围为城市公交汽车、地铁、轻轨运营定价成本 |
|||
客运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管道运输 |
省内跨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市域内及跨县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县域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
3 |
教育 |
公办教育 |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定价成本除外 |
|||
幼儿园保育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
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4 |
房产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租金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5 |
环境保护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6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景区门票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重点游览参观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监审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定价成本;公益性公墓定价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