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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葛会(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销售劣药行为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704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038   

                                                     

对葛会(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销售劣药行为处罚决定

当事人葛会,男,满族,住址: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葛会;注册号:2111026052468;类型:个体;成立日期:20150109日;住所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旌旗委344;经营范围:内科诊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509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向才、孙飞在葛会(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的陪同下,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药品柜里的药品有头孢肟克片、银黄颗粒、罗通定片、茶磺酸氨氯地平片、替米沙坦胶囊;过期的药品有藿香正气丸十盒,生产日期20150409日,有效期201803月,茶碱缓释片六盒,生产日期20150302日,有效期201802月,黄体酮注射液二盒,生产日期20150316日,有效期201802月,小牛血清去蛋白一盒,生产日期20150507日,有效期201804月,砂连和胃胶囊,生产日期20150202日,有效期201802月,辛他订片一盒,生产日期20160505日,有效期20180504日。经过询问当事人葛会得知自从经营诊所以来每季度清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比较忙没有按时清查药品,当事人不知道诊所内摆放的藿香正气丸、茶碱缓释片、黄体酮注射液、小牛血清去蛋白、砂连和胃胶囊等药品过期;至案发时止;药品藿香正气丸、茶碱缓释片、黄体酮注射液、小牛血清去蛋白、砂连和胃胶囊等药品已销售,货值285元人民币。

当事人葛会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

1、当事人葛会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当事人葛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葛会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

5、对当事人葛会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

6、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拍照,取得证据照片2张。

当事人葛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 (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劣药行为。

当事人葛会(盘锦市双台子区葛会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销售劣药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药品;

2、罚款855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帐号:8551010400029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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