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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素芳(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经营者)销售的小麻花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5 浏览次数:529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食药 字〔  2018  〕  39  

                                                      

关于张素芳(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经营者)

销售的小麻花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张素芳(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经营者),女,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2XXXXXX092583,家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旌旗社区37区24号,联系电话130XXXX0332

(案件来源) 

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商行送达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兴隆台区百特稻花香蛋糕店销售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检验报告。兴隆台区百特稻花香蛋糕店销售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是从你商行购进。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不符合(以糖精计)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商行送达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兴隆台区百特稻花香蛋糕店销售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检验报告。兴隆台区百特稻花香蛋糕店销售的产自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是从你商行购进。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不符合(以糖精计)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列举) 

1.2018年7月9日,对张素芳(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经营者)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18年7月10日,对张素芳(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的资格。

5.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

6.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汇美食品商行销售单5张;证明该批次小麻花销售情况。

 7.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生产厂家的资质。

8.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出货票据1张;证明该批次小麻花是从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购进的。

9.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召回票据1张;证明该批次剩余小麻花被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召回。

10.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销售的小麻花是从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盘锦市双台子区汇美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小麻花50件。经询问当事人,其中10件销售给瀚新稻花香蛋糕店2件、坝墙子蛋糕店1件、步行街新玛特主食馒头5件、东风市场西门蜂蜜槽子糕1件、大洼新麦蛋糕1件。剩下40件我返给海城市开发区凯运食品厂了。没有库存了。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公章)

                                   2018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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