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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刘久宝(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经营者)销售的麦稻香陈醋 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532

盘双 市监 食处 字〔 2018   043  

                                                      

关于刘久宝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经营者)销售的麦稻香陈醋

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久宝(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经营者),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XXXXXXXX1618,家庭住址: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亮沟村2267,联系电话130XXXX8800

(案件来源) 

20189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送达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麦稻香陈醋检验报告(NOSPJDSQ2018022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标准指标3.50实测值2.9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   月   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9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送达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麦稻香陈醋检验报告(NOSPJDSQ2018022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标准指标3.50实测值2.9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列举) 

1.2018917日,对刘久宝(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经营者)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18921日,对刘久宝(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89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2018921日,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的资格。

5. 2018921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

6. 2018921日,当事人提供的辽宁喀左麦稻香酿造有限公司进货票据一张;证明该批次麦稻香陈醋的进货来源

7.2018921日,当事人提供的辽宁喀左麦稻香酿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生产厂家的资质。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销售的麦稻香陈醋是从辽宁喀左麦稻香酿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盘锦市双台子区万盛副食购销部共购进该批次麦稻香陈醋5件(每件20瓶)。经询问当事人其中76瓶都以销售。剩下24瓶已经下架准备返回厂家。由于辽宁喀左麦稻香酿造有限公司管辖权不在我局。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公章)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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