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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锦市双台子区赛富迪购货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次数:740

盘双卫计公罚〔2018〕第0001号 

被处罚人:盘锦市双台子区赛富迪购货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大权;

卫生许可证号:双卫公字[2015]20150257号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 

20180907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监督员赵文丽、杨舫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盘锦市双台子区赛富迪购货中心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过卫生检测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现责令该单位于2018 10 1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926日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赛富迪购货中心经理宋军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复检时发现该购物中心仍未对正在为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2018年度卫生检测,不能现场提供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18-9-26《现场笔录》、2018-9-26《卫生监督意见书》、2018-9-26《询问笔录》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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