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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建执罚 [2019] 029号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753

单位名称: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玉祥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河畔社区福16-3-302  联系电话:13998790336

    本机关于 2019 912日对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色阳光公寓项目建设工程委托施工未进行招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色阳光公寓项目建设工程委托施工未进行招投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施工合同金额(180328230元)的5‰进行处罚,处罚人民币玖拾万壹仟陆佰肆拾贰元(901642元)并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款缴至双台子区财政局。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双台子区政府或盘锦市住建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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