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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3 浏览次数:584

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销售劣药-滑膜炎片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长征街北市住宅公司楼2-10-765-101.投资人:郑宝娟,成立日期:20180623日,经营范围: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用品、中成药、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XW95Y69.

    20191125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盘市监交(201913号),称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滑膜炎片,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BB20190163)检验报告鉴定,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1203,(规格:15/X2/盒)滑膜炎片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鉴定为劣药。

    经查: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2019225日从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批号:181203,规格:15/X2/盒)购进3盒滑膜炎片,每盒开票价格是7.2元,共计21.6元。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16/盒。当事人提供了购药处方和销售凭证。经过对购买者郭铎的询问已经全部服用,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获得违法所得26.4元。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各复印件一份;

    该单位负责人郑宝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提供销售小票、处方复印件各一份;

    当事人郑宝娟询问调查笔录,购买者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7、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材料一份。

    以上证据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印(盖章)确认。

    2019 11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告字[2019] 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销售劣药滑膜炎片(供货单位: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药品购进渠道正规,票据保存完整,并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国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2.处以药品货值二倍罚款96元,合计122.4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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